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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News專利法中「已公開使用」之認定
Date: 2014-08-18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本件原告以系爭專利「減振連接器」(專利證號:I293096)違反專利法第5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訴願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於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原證18、19、20、21(減振連接器於
就上述問題法院判決指出:
一、「已見於刊物」與「已公開使用」並不相同,「已見於刊物」乃以公開刊物所載之事項作為判斷之引證,「公開使用」乃公開應用其技術功能之使用行為,而所謂之「公開」係指先前技術處於公眾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的狀態而言。是以建築施工圖之交付固非「公開使用」,但將該施工圖付諸建築施工,由於建築物或廠房施工時,並非處於封閉之狀態,工程師、建築工人、監工、工程包商人員甚或其他工程雜役等不特定人,均有知悉之可能而實際得知其施工技術,而不能期待其保密者,自應認已公開使用(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被告雖辯稱:原證18至21係特定人進入工地之照片,且該工地有人員之管制,工地之圍籬係高過一般人之身高及視線高度,上開照片所安裝之減振連接器非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云云,惟依參加人所呈施工現場圍籬照片所示,本件減振工程工地現場(即高鐵橋墩下),係包括由幾乎透空之紅色拉門及可透視的網狀圍籬以界定工地範圍,已足以證明不特定第三人可在減振工程工地現場外圍知悉減振工程工地現場的部分工程,而證人黃啟宗亦證稱:安裝上開減振連器時須使用吊車。如減振連接器吊起來比圍籬高,一般人墊高可以看到等語,而使用吊車安裝時,減振連接器(含基礎板及連接器本體)係由上空吊起依序置入地面下方之壕溝,當減振連接器吊起位於地平面之上,不特定第三人均可在減振工程工地現場外圍觀看而得以知悉其內容。又依施工日報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