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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主張據以異議商標之主要部分為MOD ,故兩商標應屬近似...

日期: 2016-01-19

 原告雖主張據以異議商標之主要部分為MOD ,故兩商標應屬近似商標云云。惟判斷組合文字、圖形或記號等聯合式商標,應以主要部分為觀察核心。據以異議商標固均以MOD 為主要部分,然系爭商標圖樣有多元素設計,MOD 僅占一部,並非特別顯著突出部分,其不易引起相關消費者之注意。職是,總體觀察兩商標之所有設計元素後,縱使兩商標均有MOD英文,然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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