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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之標的係「資訊管理方法」,其界定頻道資訊之取得...

日期: 2015-11-12

系爭專利之標的係「資訊管理方法」,其界定頻道資訊之取得、更新、整合與傳遞等之資訊管理方法,而非製造物品的製造方法,亦非應用程式的規劃產生方法。被告係一可安裝於智慧型手機的應用程式,顯非依據系爭專利所界定之資訊管理方法所能產生,故不適用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舉證倒置之規定,原告上開主張,顯非可採~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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