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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本案美術著作產品購入後,完全未至市場訪價查證,不管...

日期: 2015-11-03

被告就本案美術著作產品購入後,完全未至市場訪價查證,不管其來源為何,亦不追查所買受之紙卡等之製造商或被授權商,即逕置於架上以10元價格出售,販售出100 多件,則其放入架上出售時,即已然知悉所購入者已非真品,自有販售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明知,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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