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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系爭專利與證據關於容器本體外觀之輪廓曲線,其差異在於證...

日期: 2015-10-05

惟系爭專利與證據關於容器本體外觀之輪廓曲線,其差異在於證據之容器本體係呈漸向下收束之瓶身,容器本體上端呈平直狀,系爭專利之容器本體則係向下呈平直之瓶身,容器本體上端之外徑略微內收,致容器本體外觀輪廓曲線之些微差異;又系爭專利較證據呈現更為內縮之腰身曲線輪廓。然上開差異復為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習知容器外觀之簡易變化手法即可達成者,其或為簡單之曲線修飾,或為腰身曲線輪廓之曲率之簡易調整,均為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易於思及者~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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