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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之各因素均係以混淆誤認之虞為中心,任何...

日期: 2015-09-30

按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之各因素均係以混淆誤認之虞為中心,任何一因素均不能偏廢,也就是在適用任何一因素時,均應以混淆誤認之虞為基本考量,運用在實際案件時,就各因素綜合斟酌,其目的無非藉由愈多考量因素,期能就混淆誤認之虞判斷能愈精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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