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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其等錄製時之英語發音及腔調,以及證人配製之音樂前...

日期: 2015-09-15

外籍人士其等錄製時之英語發音及腔調,以及證人配製之音樂前奏並剪接編輯,如何依客觀之觀察,不足以表現錄製者個人獨特之思想、感情,而不具原創性,原判決並未於理由內詳加剖析說明,單以美語英文教材之錄音光碟,純由外籍人士依美語之文字內容口述錄音,不符合語言著作之定義,即認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錄音著作,其判決理由尚嫌欠備,自不足以昭折服~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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