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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兩者差異在於:證...

日期: 2015-07-08

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兩者差異在於:證據2 係用於電腦機殼領域,而系爭專利請求項則使用於線路槽領域,雖兩者所屬技術領域不相同,惟兩者均有運用卡固件之鉤可以扣抵在該本體之插槽其一邊緣,而將蓋體與本體卡固之固定手段,而有共通之技術特徵,且兩者均可達到方便之開啟或蓋合之效果,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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