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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提出之歐盟內部市場協和局OHIM決定書及歐盟普通法院...

日期: 2015-06-23

原告所提出之歐盟內部市場協和局OHIM決定書及歐盟普通法院判決案例,其爭議商標之外文,與本件系爭商標均不同,給予消費者之印象即有不同。況且,各國商標審查法制本就不同,審查基準亦有差異,於他國不得併存註冊之商標,並非當然於我國即不得併存註冊,故於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自應以我國商標審查法制及商標所顯示予消費者與交易市場之印象為準,原告比附援引他國商標經異議撤銷之案例作為本件有利之論據,顯屬無據~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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