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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逕自進行和解,難認已盡系爭採購合約之通知義務,自無...

日期: 2015-06-09

上訴人逕自進行和解,難認已盡系爭採購合約之通知義務,自無從認定上訴人所主張之和解金及相關法律費用,上訴人不得依系爭採購合約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息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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