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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將所示語文及攝影著作置於原告網站網頁上,被告再將之重...

日期: 2015-06-05

原告將所示語文及攝影著作置於原告網站網頁上,被告再將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於被告部落格上,均未因著作之利用本身而直接獲有財產上利益,原告以其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請求法院依前揭規定酌定賠償額,並無不合~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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