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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另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徑向距離不大於軸向距離...

日期: 2015-06-04

原告另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徑向距離不大於軸向距離..僅能藉由尺寸比較..且按2009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由圖式推測之內容,例如從圖式直接量測之尺寸、厚度,常因影印之縮放產生差異,不宜直接引用」。本院判斷:惟按由證據1 之說明書內容再搭配圖式之繪圖方式可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之該徑向距離不大於該軸向距離,綜上,該理由實無法採用~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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