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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所執之再審理由,並無證據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證人之證...

日期: 2015-06-01

聲請人所執之再審理由,並無證據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證人之證言為虛偽,難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正當事由,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就其形式上觀察,或係就與本案無關之內容主張係屬新證據,或係就原審法院依法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所認定之事實,並已經詳為說明審酌之事項再重為爭執其內容,尚非所謂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其爭辯事項,復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而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欠缺再審所應具備之明確性法定要件,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   規定,且亦查無同法第421 條所規定「漏未審酌」之情形可言。是本件再審聲請,核與再審之要件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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