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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被告販售系爭藥品其平均個別零售單價為每錠300 元,此...

日期: 2015-05-28

經查,被告販售系爭藥品其平均個別零售單價為每錠300 元,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原告雖主張應以1,500 倍計算其損害,然本院審酌被告係經營情趣用品店而販售系爭藥品,且被告共販售系爭藥品4 顆予原告查訪員,並經警扣得系爭藥品3 顆,足見其販售數量不多等情,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以零售單價之500 倍即15萬元為適當(計算式:300 元×500 =150,000 ),逾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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