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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其僅為名義負責人,營運均由羅○○負責,不知道XX世界公...

日期: 2015-05-26

被告其僅為名義負責人,營運均由羅○○負責,不知道XX世界公司網頁上之標示侵害他人商標權等語,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有關羅○○使用「TWNCI 」標示於XX世界網頁上一事,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情或與同案被告羅○○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院認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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