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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簽立委聘書並經公證人公證,以避免被告涉及著作權法之...

日期: 2015-05-15

被告雖簽立委聘書並經公證人公證,以避免被告涉及著作權法之責任,被告以此預先排除法律糾紛,是為其防止未來法律爭執之選擇,惟認定其有無涉及犯行,仍須視查獲之證據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系爭歌曲著作權之故意存在,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主觀上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故意存在,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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