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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4-09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863號裁判意旨參照)~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
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863號裁判意旨參照)~宏景智權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参考(業道酬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