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ニュース

ホーム > 最新ニュース

兩岸有關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規定

日付: 2014-08-18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積案是各國專利專責機關面臨的挑戰,我國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擬定「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等,以加速清理待辦案件。中國大陸於2012619公布,自81施行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性質與我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類似,就其內容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一、我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參酌外國專利局之核准審查結果,啟動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程序,自
200911起試辦。嗣為顧及專利申請人權益且使其更加彈性運用本方案,並為符合專利制度申請案公開的精神以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又於2010年及2011年修正之。
(
)2011年方案,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且該專利申請案已公開,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申請人符合下列事由之一,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二、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
)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具有重要經濟和社會影響、具備相當發明高度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綠色技術的重要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自同意優先審查請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出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在1年內結案。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有專利審查高速路(PPH)、中歐合作協議等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情形,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事項按照相關協議處理,不適用該辦法。
(
)該辦法並規定,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必須是採用電子申請形式者,申請人應當啟動實質審查程序,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專利檢索報告等相關文件。至於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2個月,若未能在期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停止優先審查,按一般申請處理。
(
)對於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的數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上一年度專利授權量及本年度待審量等情況確定。

我國持續推動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或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惟事實上自2009年迄20126月止,約4,289件之加速審查申請案,首次審查意見回覆平均時間均少於4.7個月,是清理待辦案件的具體有效措施之一。中國大陸將於
201281開始施行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其成效令人期待。